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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探讨

【作者单位: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合肥 230088】
【作者:潘海滨】 【预览:

摘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由来已久,我国自然保护区审批体制不够完善,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不尽合理、功能不够明确,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尚不完善,保护区矿业权处置涉及国家和地方各类保护区的清理和处置。初步排查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数量较多,相关矿业权处置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全部纳入处置范围,处置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在坚持依法有序的前提下,成熟一批、处置一批,有序退出,同时要注重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清理;矿业权处置;安徽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01-0009-05

作者简介:潘海滨(1960—),男,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高级政工师,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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