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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制度中法律关系之理论解构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作者:李显冬,朱茜,张雨嫣】 【预览:

摘要:新中国的矿业权制度随着“公法私法化”进程,从单一公法规制转变为公私法双重规制。矿业权的取得采行政许可方式,但引入合同方式表达双方权利义务,矿业权制度因此被称为“行政许可加合同”。行政许可解决的是经济管制问题;合同涉及的是商品经济中的契约自由问题。可见,依“解禁说”解读矿业权制度中行政许可的本质只能是:在普遍禁止的原则下,为实现中国最大多数人最长远的最大利益方可将禁止予以解除。所以矿业权制度中的合同必须体现自然资源市场交换的一般规则。总之,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是矿业权制度改革的永恒主题,矿业权市场配置要囿于正当程序界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之“篱笆墙”,矿业权市场配置须依最大多数人最长远的最大利益为转移。

关键词:矿业权制度;法律关系;行政许可;契约自由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01-0014-05

基金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委托协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职责及权益保护研究”(中地调研合同[2016]第120号)

作者简介:李显冬(1951—),男,辽宁省辽中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矿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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