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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之权利辨析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作者:江平】 【预览:

摘要:矿业权经济本质的认识有利于资源的市场配置,故应弄清经济管制与契约自由不同选择间的区别。自然资源“公法的私法化”已是世界潮流,矿业权设立中的行政许可本质上应为“普遍禁止的解除”,而其中的合同体现着自然资源市场交换规则。因此经济体制改革衍生出矿业权等诸多“资源用益物权”,以通过市场配置来实现效益最大化及效率最优,在社会资金已成地质勘查重要资金来源时,矿业权市场融资体制的构建自须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产资源的准用益物权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三个重要的区别。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我国土地资源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却经历了双集体化的过程,不过土地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变成了利益可以实现的法益。土地股份制可以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可以通过准物权这些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以权利为客体的权利,推动自然资源进一步有偿使用。

关键词: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经济管制;契约自由;准用益物权

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6995201801-0004-05

作者简介:江平(1930—),男,浙江省宁波市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博士,我国民商法著名学者,曾任六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参加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以及《公司法》《信托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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