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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在宅基地登记中的应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徐州 221116
【作者:刘钦祥】 【预览:

摘要:首次办理宅基地登记时一般都是登记在户主名下。当户主去世后,是按照名称变更登记还是权利转移登记办理,实务中争议较大。将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引入宅基地登记后,最便捷的方式是首次登记时,在证书权利人栏填写户主姓名,同时在附记栏备注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并列明全体成员姓名。户主去世后,直接通过名称变更登记为其他家庭成员。
关键词:共同财产;宅基地;登记;权利人;更名
中图分类号:F301.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07-0010-05
出版时间: 2016年 第7期
作者简介:刘钦祥(1966-),男,江苏省徐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土地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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