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展一年以来,成效初显,但也普遍存在土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不顺、入市范围缺乏制度保障、调整入市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建议:增强各项改革试点之间的协同性,在明确“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结合征地制度改革,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负面清单管理尽量扩展入市范围;理顺调整入市的法律关系,在适当扩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范围的基础上,对收回程序和补偿等做出详细规定。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立法;试点
中图分类号:F301.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6)07-0004-06
出版时间: 2016年 第7期
作者简介:宋志红(1980-),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研究工作。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5CFX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