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落实和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地同权”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外在表象,而在政府、集体和农民之间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担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的“权责分配”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实质内涵。只有基于国家体制、时代背景和历史脉络等中国国情,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多个角度进行诠释,才能正确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实质内涵。依据抽象的权利平等原则会误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内涵。实际上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条件和使用方式等行政限制或约束并不构成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歧视。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地同权;权责分配;增值收益;发展责任;制度歧视
中图分类号:F321.1;D922.3;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6)10-0074-1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118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产业精准扶贫的质量提升研究”(19FGLB009)
作者简介:贺林波(1973—),男,湖南省益阳市人,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教授,农学博士,主要从事土地经济与政策法规研究。
通讯作者:邓洁琼(1999—),女,湖南省耒阳市人,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土地经济与政策法规研究。E-mail:1897345997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