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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检视与完善

【作者单位: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 武汉 430074;3.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作者:夏云娇1,2/文双双1,2/谢雄峰3】 【预览:

摘要:矿区生态修复是助力“两山”理念实践创新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矿区生态修复领域发挥着独特功能。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既契合“预防性法治”理念,突破“事后救济”局限,也是践行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导向、以生态修复为目标的客观诉讼。当前在矿区生态修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中,由于矿区生态修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督促期限设置不合理、履职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需从增强诉前检察建议刚性、建立弹性履职期限、统一履职认定标准等方面优化完善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督促矿区生态修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矿区生态修复,推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矿区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期限;履职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3;D922.68;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6)07-0081-1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135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碳排放公益诉讼的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22BFX061);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项目“矿区生态修复法律保障机制研究”(CUGFZ-2505)

作者简介:夏云娇(1973—),女,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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