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的规定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导致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难以存续、矿业权人利益难以保障。文章从立法层面、实践层面和科学层面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存在基础进行论证,主张以对各因素赋值、数值叠加的方式作为分类规制的依据,以新质生产力为绿色发展进行深度赋能,以“双阶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运用系统思维从公法和私法两个维度提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妥善处置路径。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矿业权;环境保护;双阶理论;新质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D922.62;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5)11-0038-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1094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立法理论支撑研究”(38122023019)
作者简介:胡伟(1999—)男,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研究。
通讯作者:孟磊(1972—)男,北京市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系主任、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及行政法学研究。E-mail:mengl@cugb.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