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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立法的路径选择

【作者单位: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 武汉 430074;3.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作者:宦吉娥1,2/陈潞镓1,2/孙君3】 【预览:

摘要:地质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法治保驾护航,然而,现有的立法供给不足,存在内容不完备且碎片化、层级较低、功能失衡等缺陷。文章以我国地质调查事业发展需求为着眼点,以切实解决地质调查工作法治保障不足问题为导向,遵循地质调查工作科学规律,借鉴域外地质调查立法路径选择经验,提出我国地质调查立法应当采取“嵌入式立法”“专门立法”两种立法模式双线并行的立法路径,即利用各种立法契机有序开展嵌入式立法,同时积极筹备专门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制定“大地质”理念框架下的综合性立法,为营造美丽而安全的地质环境提供立法保障。

关键词:地质调查;立法路径;专门立法;嵌入式立法;地质环境

中图分类号:F407.1;D922.17;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4)09-0011-11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107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的宪法治理路径研究”(23BFX054)

作者简介:宦吉娥(1980—),女,湖北省保康县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自然资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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