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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资格的认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效控制条款解释及适用

【作者单位: 1.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作者:王雨昕1,潘翔2】 【预览: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资格条款中“有效控制”的规定语意模糊,国际海底管理局秉持监管控制解释思路,致开发资格标准过于宽松,纵容了“借壳开发”行为。单一监管控制标准混淆国籍与有效控制概念,强化发达国家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支配地位,严重违背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效控制条款解释与适用,应借鉴国际法中对资源的实际管控能力与国内法中对经营管理施加影响的经验,引入经济控制要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综合运用条约解释方法。构成要件可参考领土主权中的有效控制,分为排他行使控制权意愿的主观要件与存在监管控制和经济控制的实际联系的客观要件。后者判定应采取实质性审查立场,以监管控制为原则,经济控制为例外。其中,经济控制以实际控制人、利润分配流向及申请主体中主要经营管理机构及人事控制机构成员所在国逐步判断。中国正处于深海立法的探索阶段,应充分利用法律解释工具,为深海治理议题贡献中国智慧。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效控制;法人国籍;深海采矿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4)06-0067-12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99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海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8BFX206)

作者简介:王雨昕(1999—),女,江苏省盐城市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

通讯作者:潘翔(1999—),男,安徽省合肥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商法、公司法研究。E-mail:panxiang06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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