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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特征分析

【作者单位: 1.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 东营 257091;2.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3.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山东 东营 257000;4.北京师范大学自然资源学院,北京100875】
【作者:​李乐1,段存国2,张涛1,朱小娟3,尚海燕1,姜广辉4】 【预览:

摘要:文章以司法领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性质划分为契机,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性质和补偿内容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发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存在收回条件的公共性政策、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界定不清,公共利益与不可抗力的关联性不足,补偿内容存在责任归属不清、涵盖范围不足等问题。建议在改革国有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建立统一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将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并通过对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征收主体、优化管制模式。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征收;行政行为

中图分类号:F301.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06-0052-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3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研究”(20&ZD090)

作者简介:李乐(1983—),男,山东省冠县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级工程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博士,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研究。

通讯作者:姜广辉(1980—),男,山东省东阿县人,北京师范大学自然资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土地评价、规划与可持续利用。E-mail:macrophage@b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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