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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的法理分析

【作者单位: 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99】
【作者:熊敏瑞,王光禹】 【预览:

摘要: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在审理涉及矿山企业的案件时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直接冻结或扣划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影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也带来一系列行政、财政和司法负担。司法实践中,因专项资金可否冻结或扣划存在争议,法院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内在价值追求理解也不同,其根源在于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私益与公益的冲突、公平与秩序的冲突。为解决冲突,建议:①司法权应充分尊重环境行政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②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③推进司法公开,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关键词: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院执行措施;司法解释;沟通协调机制;司法公开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02-0018-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44

基金项目:三峡大学科学基金项目“农业龙头企业上市的法律制度保障”(SDHS2016080)

作者简介:熊敏瑞(1976—),男,湖北省武汉市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保法研究。

通讯作者:王光禹(1989—),男,湖北省宜昌市人,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保法研究。E-mail:82174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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