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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听证制度在不动产征收中的适用

【作者单位: 1.江苏省国土资源研究中心,南京 210017;2.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 泗洪 223900;3.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南京 210017;4.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5.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作者:孙东方1,4/刘瑶2,5/冯素红3】 【预览:

摘要:我国《宪法》中的人民民主原则为听证制度提供了深厚的宪法及法理基础,《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不动产征收的原则性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我国在不动产征收方面仍然存在公私利益界定不清、征地补偿标准不一等问题。文章基于问题分析,从完善听证制度、建立规范的听证程序、明确听证范围、增强听证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促进不动产征收听证程序适用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征收;被征收人;参与权;听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1;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1)11-0011-05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651

基金项目:江苏自然资源智库开放合作项目(ZK202116)

作者简介:孙东方(1986—),男,江苏省泗洪县人,江苏省国土资源研究中心工程师,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自然资源管理政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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