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学术期刊 > 2021年 > 3期 > 正文

从违法建筑登记谈不动产登记审查范围

【作者单位: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州 350001】
【作者:石晨谊】 【预览: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上存在违法建筑,这类情形是否需要审查,能否登记。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行为,没有确权功能;无权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审查与物权效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登记人员无力和无权审查的内容列入审查内容;属于产权管理应由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内容。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登记人员可以把握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对闲置土地等需要审查但未列入法律法规的应尽量列入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但不宜主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关键词:违法建筑;审查;不动产登记

中图分类号:F062.1;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1)03-0058-05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564

作者简介:石晨谊(1979—),男,福建省长乐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局)副处(局)长,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方面研究工作。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X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