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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
【作者:鹿爱莉】 【预览:

摘要: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含义不仅包括保护国家所有权,同时也包括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因对所有权归属的错误认识发生的侵权、进入未设定矿业权的区域侵害国家所有权、对所有权派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侵犯和对所有权客体矿产资源的侵害。《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以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为主线,合理设计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既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方法,也要采取消极的保护方法,在法律责任中要利用行政法、民法、刑法对产权保护的多种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监管矿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从采矿权授让阶段开始;合理设计采矿权的开采年限、开采范围、方法、矿种、各类标准等制度;减少对采矿权人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

关键词: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制度;矿产资源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9)12-0021-04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378

基金项目:矿法三个配套法规修改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F015-2019)

作者简介:鹿爱莉(1964—),女,陕西省西安市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工学博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经济政策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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