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文章从民法基本法理及外国立法例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不能规定为物权,但可以予以不动产登记,并探讨了租赁权不动产登记的方案和利弊。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物权;不动产登记
中图分类号:DF521;F301.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9)05-0010-04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259
作者简介:石晨谊(1979—),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省自然资源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民商法硕士,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方面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