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矿业权人应定期填报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并公示、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矿业权人未如期公示信息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等。在实际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2016年黑龙江、浙江、湖北三省试点经验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提出以下几点思考:(1)在规定的5%抽取比例基础上,适当扩大抽查比例,增强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数据真实有效;(2)管理机关应积极主动推进,强化信用约束,创建社会共治的信用监管环境;(3)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规范实地核查程序和行为。
关键词: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7)08-0060-04
基金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研究(2016YQKYQ09)
作者简介:曲俊利 (1988-),男,山东省东营市人,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实习员,理学硕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方面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