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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业权流转制度中国家权利的合理运用

【作者单位: 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100083; 2.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天津 300170】
【作者:孙月1/王丽艳1/李赫伊2】 【预览:

摘要: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且在矿业权流转中具有管理权。国家的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的复合使用使得国家在矿业权交易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行政部门既是权利处分的当事人又是权利处分行为的监督者,这使得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地位不可能平等,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由矿业权行政审批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产生的资源供应效率低下和资源损失浪费等问题。对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设定,可区分国家的行政权规定和财产权规定,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合理行使国家权利,促进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完善。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权流转;国家权利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7)06-0033-06

作者简介:孙月(1991-),女,天津市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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