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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北京 100812
【作者:张文驹】 【预览:

摘要: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财产权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业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财产权有清晰界定。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颁发《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其制度建设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关键词:矿业经营权;矿产资源财产权;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矿业权;矿权
中图分类号:DF462;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06)10-0004-05
出版时间: 2006年 第10期
作者简介:张文驹(1933-),男,河南省三门峡市人,研究员,主要从事资源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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