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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订《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若干建议

【作者单位:1.北京科技大学资源工程系,北京 100083;2.北京北
【作者:袁怀雨1 ,陈晓莉2 ,刘保顺1】 【预览:

摘要: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业权投资(合理勘查投资)+矿业权投资的平均收益+矿业权人应分享的矿业开发超额利润”。《矿业权评估指南》DCF法评估值的实际经济内涵是“转让者已投入的合理勘查投资+该投资的平均收益+扣除国家收取的所有权人收益后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余额”。目前DCF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转让者收取矿业权价款后,除了可以收回合理勘查投资及该投资的平均收益外还能获得全部超额利润,而受让者则与该超额利润无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应予以修改。应按转让者与受让者的全部投资比例分配超额利润余额。并对评估基准日、折现系数的计算进行修改。
关键词:准则;矿业权;所有权;评估基准日;折现系数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07)02-0033-04
出版时间: 2007年 第2期
作者简介:袁怀雨(1940-),男,江苏省苏州市人,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矿产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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