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完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应遵循矿政管理机关与矿产资源开发各主体之间行政法律责任平衡的原则,体系化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与方式,增加矿政管理机关创制规范性文件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区分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完善矿产资源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体系
中图分类号:F407.1;DF4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09)04-0007-02
出版时间: 2009年 第4期
作者简介:李小军(1979-),男,安徽省巢湖市人,河北理工大学环境资源学院矿业工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