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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视角思考矿业立法的取向

【作者单位:湖南娄底行政学院,娄底 417000
【作者:康纪田】 【预览:

摘要:《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必须确定修改的方向。根据物权结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由所有权设立的矿产权,属于明确物之归属的静态物权;对明确归属的特定矿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是动态物权。归属物权的抽象性资产与其他物权的地位平等,由现有法律调整;动态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权利,因强势控制“互用资源”时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必须进行管制。通过严格禁止下的市场准入制,事先防止抢占他人利益和给社会产生成本。因此应制订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矿业管理法》。
关键词:矿业法;修改;社会管制
中图分类号:DF521;DF4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09)05-0004-04
出版时间: 2009年 第5期
作者简介:康纪田(1957- ),男,湖南省新化县人,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法学讲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研究。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课题“矿业管理立法及相关问题研究”(0804031B)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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