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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权的主体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长春 130061
【作者:田 峰】 【预览:

摘要:矿业权主体因其享有权利的产生、行使、权利客体等诸多特征,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一是矿业权主体资格的享有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二是矿业权主体行使其矿业权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三是矿业权主体的责任承担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在法律层面我们应当赋予矿业权主体应有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拓宽矿业权人的融资渠道,使更多的资金进入矿业市场,使投资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权主体;民事主体
中图分类号:DF462;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0)02-0010-04
出版时间: 2010年 第2期
作者简介:田峰(1979-),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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