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土地管理法》的再次修改中,必须对《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修正;同时必须坚持有利于《土地管理法》的科学化、有利于强化中央的调控和指导、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的方向;还必须修改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以保持法制统一。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土地资源管理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的需要。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修改;方向性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10)09-0008-05
出版时间: 2010年 第9期
作者简介:许添元(1971-),男,福建省东山县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法学领域研究。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9YJA8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