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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立法权的探讨

【作者单位:1.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广州 510632 ;2.广东省
【作者:周薇薇】 【预览:

摘要:现行资源税存在的立法越权、转授违宪等问题,可能会产生影响税法效力、难得社会认同和政策随意性大等弊端。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资源税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授权立法,应该有授权目的、范围等限制条件,并且授权立法的权利不能再转授给其他机关。同时,要明确资源税税收基本法律问题,提升资源税法律体系的效力级位,将资源税种由税收法律来规范等,要不断完善资源税立法体制。
关键词:资源税收;立法权;越权;违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0.424;DF432.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1)01-0038-03
出版时间: 2011年 第1期
作者简介:周微微 (1981-),女,广东省高州市人,经济师,英国雷丁大学国际商务与经济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在读博士研究生,广东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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