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产资源使用权人因矿山生产需要所进行的高空、高压、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受害人故意或者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免责,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业;法律关系;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F642;DF4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11)07-0043-02
出版时间: 2011年 第7期
作者简介:田峰(1979-),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