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本会计年度的最终利润。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不应在合同(协议)签订时以合同(协议)价款确认收入,也不应当将预收转让价款直接确认为收入,而应该以是否完成探矿权过户手续为唯一前提,在完成过户手续时,以合同(协议)价款,一次性确认收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探矿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执行规范不同。探矿权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勘探成果的转移,收取的价款,是对以往地质工作的补偿和对区块现在和以后潜在价值的估算,应视同受托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探矿权;转让;收入确认;税收
中图分类号:F407.1;DF46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1)08-0052-02
出版时间: 2011年 第8期
作者简介:李来虎(1970-),男,陕西省武功县人,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经济师,会计师,主要从事经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