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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权与矿藏所有权的原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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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焘】 【预览:

摘要:矿业开发权是国家有偿授予矿藏开发者的经营权、工作权或操作权,并不是把国有矿藏变卖给后者。开发者之间转让的是它的经营权,不是买卖资源产权。矿藏消失于地下和矿产品供应到用户,是资源型公有财产转化为原料或燃料型社会财富。开发者获得包括适当利润的经营收入后,把超额利润作为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实质上是代销公有的矿产品。此时消失的只是随开发者报销矿量而自动消失的他那一部分开发权。
关键词:矿藏开发者;矿业开发权;矿藏国有权;超额利润;资源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12)07-0023-02
出版时间: 2012年 第7期
作者简介:徐焘(1933-),男,上海市人,研究员,大学本科学历,20世纪60-70年代曾在冶金系统从事矿藏勘查、资源管理和矿业经济学研究,8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研究生院作为副教授从事技术经济学研究和教学,并在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任研究员;90年代初起在加拿大德林矿业咨询公司任高级经济师;90年代末至今从事独立的国际矿业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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