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学术期刊 > 2012年 > 9期 > 正文

矿业权用益物权说的批判——兼论矿业权属性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6
【作者:潘龙,孟繁超】 【预览:

摘要:虽然矿业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多有涉及,但严格按照权利法定原则,其仍然只能算是一个学术概念,对此概念及其属性展开讨论意义重大。“矿业权用益物权说”受到批判的不仅因为其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更是其对矿业权价值目标定位不清,客体认识不足所造成的。矿业权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具体化的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经济权利,其区别且独立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部门法领域,将矿业权归属到经济法中更为妥当。
关键词:矿业权;财产权;用益物权;经济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F407.1;DF4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12)09-0021-03
出版时间: 2012年 第9期
作者简介:潘龙(1976-),男,山东省威海市人,法学学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市场经济法研究。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X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