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业开发者应当缴纳的费税包括: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等。对中国各项矿业费税性质的理解和评论,其要点是:①按照开发矿藏所得超额利润收缴资源补偿费,是行施矿藏国有权的需要;②先行开发者投入的勘探和开采准备资金是义无反顾的和并非时时全额有效的“沉没成本”,如若据此向后续开发者收取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其实是预支部分资源补偿费;③所谓矿业改制,就是把矿藏开发权人向国库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制度,改为按其投资额分配超额利润,其法理性有待重新审视。
关键词:矿藏国有权;超额利润;级差收益;资源补偿费;开发权价款;矿业改制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05-0010-02
出版时间: 2013年 第5期
作者简介:徐焘(1933-),男,上海市人,研究员,大学本科学历,20世纪60-70年代曾在冶金系统从事矿藏勘查、资源管理和矿业经济学研究,80年代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及研究生院作为副教授从事技术经济学研究和教学,并在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任研究员;90年代初起在加拿大德林矿业咨询公司任高级经济师;90年代末至今从事独立的国际矿业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