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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出资

【作者单位: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 长春市 130033
【作者:田峰】 【预览:

摘要:矿产资源使用权是准物权的一种,具备财产权的基本属性,权利人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以矿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出资。以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资后,矿产资源使用权发生转移,原权利人根据其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我国目前对矿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出资主体、出资客体、出资方式以及出资后的权利公示等方面。结合实际案例,实践当中,以矿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多采用投资入股的形式。
关键词:矿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出资;股权
中图分类号:F407.1;DF46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07-0045-04
出版时间: 2013年 第10期
作者简介:田峰(1979-),男,吉林省长春市人,副教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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