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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改应规制矿业权重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作者:苏继成】 【预览:

摘要:矿业权重叠是指在同一矿区中存在多个矿业权,其产生是由地质条件和矿政管理制度决定的,具有必要性。国外多国矿业立法明确允许矿业权重叠,也有国家默许矿业权重叠。我国实践中也有一个矿区存在多个矿业权的情况,形成了一些处理办法。我国立法存在立法系统性差、制度不完备、同《物权法》缺少衔接、适用范围有限等问题。应由《矿产资源法》规定允许矿业权重叠、确定合理的开采规划、设立优先申请权和购买权等内容,并注意与下位法的衔接。
关键词:矿区;矿种;矿业权;重叠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4)07-0011-06
出版时间: 2014年 第7期
作者简介:苏继成(1981-),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等物权法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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