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其第五条前九款列举了需要登记的九项不动产权利,这基本保证了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的统一,同时在第十款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即“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这为取水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提供了法律空间。取水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然而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取水权的权利效力难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得到较完善的保护,将取水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关键词:取水权;物权;不动产登记
中图分类号:DF46;F0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5)07-0032-04
出版时间: 2015年 第7期
作者简介:曾静(1992-),女,四川省自贡市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CUGFP—1417);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2012G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