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命共同体”理念为开展自然资源综合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引。用“生命共同体”理念审视自然资源的“自然性”“有用性”,可以看出新时代、新理念赋予了自然资源新的内涵和存在形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资源的“自然性”并不是“去人类”化,而是强调对自然“本性”的遵循,因此人工改造的非产品化的自然要素也可成为法律调整的自然资源;“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由各自然要素构成的“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空间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具有经济的“有用性”,因此以生态系统形式存在的空间资源应被纳入自然资源的范畴;以“太阳能”“风能”等一次能源形式存在的能量资源是维系“生命共同体”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按照系统性观念,一次能源也应列入自然资源的法定范畴。“生命共同体”理念为自然资源的定义模式提供了辩证分析的方法论指引,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可以实现法学概念的确定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自然资源;法学概念;自然资源综合立法;生命共同体;空间资源;能量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2.6;D923.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5)03-0010-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1033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1ZDA091);山西省社科联2023-2024年重点课题研究项目“法治视域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SSKLZDKT2023033)
作者简介:韩卫平(1977—),女,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西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通讯作者:黄锡生(1964—),男,江西省石城县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