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山自然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重要方式,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实施阶段。文章选择安徽省、山东省和湖北省宜昌市自然恢复类矿山作为样本,通过资料收集和实地调研进行数据分析和对比,发现存在缺乏上位立法、行政管理刚性不足、适用条件待完善、监管和验收程序需优化、分类不细、流程管理笼统等问题。矿山自然恢复可分为无人为干扰的自然恢复和人工辅助自然恢复两种类型。矿山自然恢复制度完善内容包括:加强顶层设计,以法律法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及要求;明确适用条件,规范矿山自然恢复管理秩序;优化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采取一次性清查和年度变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管理;细化管理流程,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繁简分流。
关键词:矿山自然恢复;适用条件;管理流程
中图分类号:X171.4;F062.1;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4)11-0045-09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1081
基金项目:湖北省科技发展专项“露天矿山碳汇变化机制及碳减排增汇关键技术研究”(42000024205T000000140)
作者简介:王光禹(1989—),男,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副科长,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环境与资源保护。
通讯作者:黄德将(1990—),男,湖北省宜昌市人,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成矿理论与勘查、矿产资源管理理论与方法、矿产资源规划等。E-mail:4941428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