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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的类型化建构

【作者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大学法学院,石河子,832000】
【作者:陈宝山,周宏宇】 【预览:

摘要:清晰界定湿地生态产品及其财产权益是促进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效保障湿地生态产品权益的关键。文章在厘定湿地生态产品和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的概念,概述国内外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基础上,解析了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对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进行了类型化构建。湿地生态产品是湿地生态效益的产品化和类型化,是生态产品的重要组成。“外部性理论”“应得理论”和权利来源于“不义理论”为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实践也蕴含并支撑着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益。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是公私主体对所供给的湿地生态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系列财产权益。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构建可为合理分配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益,广泛吸引社会主体和各方资本参与湿地生态产品供给奠定基础。

关键词:湿地;生态产品;财产权;类型化构建

中图分类号:X22;F124;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4)01-0081-09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99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产品财产权益保障制度的体系化研究”(23CFX05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1ZDA09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池英才”资助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研究”。

作者简介:陈宝山(1992—),男,四川省自贡市人,石河子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边疆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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