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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损害发现机制的优化——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为研究样本

【作者单位: 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呼和浩特010070;2.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呼和浩特010070】
【作者:曹宇1,祁瑞祥1,茶娜2】 【预览:

摘要: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改革背景下,优化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损害发现机制势在必行。文章分析了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试点地区的公开司法数据,总结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较为成熟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现机制,探索优化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损害发现机制的可能路径:①在内部架构层面,可以深化与技术支撑的融合,实现工作方式的智能化;②在外部衔接层面,应强化多元支撑,促进部门合作的协同化;③在有效补充层面,要完善激励保护措施,保证监督力量的社会化。

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2.6;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10-0028-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921

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法律制度研究”(22SFB5045);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内蒙古矿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NJSZ23033)

作者简介:曹宇(1988—),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矿产资源法。

通讯作者:茶娜(1968—),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源富集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E-mail:chana@i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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