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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补强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 330013】
【作者:杨秀芹,陈幸欢】 【预览:

摘要:行政处罚之惩罚功能不足以应对环境问题,需对其修复功能进行系统性补强。对130份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表明:体现生态修复功能的文书仅占全部案例的7.8%,远低于罚款97%、没收违法所得63%、没收非法财物30%的适用比率。行政处罚中存在修复措施适用率低、决定书中未载明修复方式和标准、处罚裁量之修复导向不足等问题,成因在于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不清、生态修复具体规则缺失、生态修复行政责任设计欠佳。补强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的路径:①明确生态修复中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②在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增设生态修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办法》,并明确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修复效果验收标准;③建立基于生态修复效果的罚款裁量基准,并将修复作为罚款减免之依据,完善公众监督修复效果的参与机制。

关键词:生态修复;环境行政处罚;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治理;非法采矿

中图分类号:D922.68;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08-0018-1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932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额度诉请精准化研究”(2020T130201);第66批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环境侵权案件审判中的损失数额认定问题研究”(2019M661447)

作者简介:杨秀芹(1996—),女(苗族),湖南省通道县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通讯作者:陈幸欢(1981—),男,湖南省湘潭县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E-mail:6527677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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