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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制度逻辑

【作者单位: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湖北 武汉 430070;2.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 264200】
【作者:宦吉娥1,谢亚恬1,王艺2】 【预览:

摘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受损现象屡见不鲜,尽管实践中已有应对机制,但系统高效的制度建构仍待开展。制度逻辑的厘清是制度建构的前提,一方面,需要明确求偿主体、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对象与客体、赔偿原因及赔偿范围等内部构成;另一方面,需要实现对既有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制度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的外部界分,以探求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专门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空间。在此基础上,以功能适当与规范适格为导向,采用整体性思路疏通制度运作路径,形成致力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制度合力,以实现节省制度构建成本、预防制度冲突、更好地维护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

关键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国家所有;整体性

中图分类号:F062.1;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07-0044-1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97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地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研究”(CUGFZ—2104)

作者简介:谢亚恬(1999—),女,江西省吉安市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

通讯作者:宦吉娥(1980—),女,湖北省保康县人,法学博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自然资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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