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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 1.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北京 100081;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作者:许瀛彪1,2】 【预览:

摘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法律调整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与交叉性,其在归属、利用与保护制度上呈现公私法交融特点。《民法典》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规定呈现“归属——利用——保护”的私法路径。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民法具有基础性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制度中,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向民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民法统摄自然资源单行法归属规定。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利用制度中,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主要体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市场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丰富拓展有利于自然资源市场的资源配置。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中,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实践探索,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保护铺平道路,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供民法方案。

关键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产权;公私法交融;基础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3;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03-0016-09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研究”(20VHJ003);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研究”(21SFB4001)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国有自然资源损害的民法救济研究”(2021MFXH002)

作者简介:许瀛彪(1993—),男,广东省陆丰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与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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