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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物权登记簿编制有关问题初探

【作者单位: 1.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2.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作者:张乐文1,鹿爱莉2,吴桐2,揣雅菲2】 【预览:

摘要: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两权合一的现状无法满足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职权分离的现实需要,构建矿业权物权登记薄成为促进两者分开的关键环节,如何编制矿业权物权登记簿并安排其内容结构成为首要问题。矿业权适用用益物权规范,矿业权物权登记参照不动产法律法规设置,矿业权的特点显示:探矿权客体可以根据出让时的资源情况定义为与成矿有关的地质体或矿体,采矿权客体是矿体。对矿业权物权登记簿编制的建议:一是将宗矿产作为矿业权物权登记簿编制单位,宗矿产是权属界线封闭范围内的与成矿有关的地质体或矿体,既可解决矿业权不适应宗地、宗海的问题,又有助于矿政管理;二是以矿业权客体范围为中心构建矿业权物权登记单元,矿业权与宗矿产一并构成矿业权物权登记单元。探矿权面积核减、探矿权分立、探矿权转采矿权等变动情况可以通过对矿业权物权登记单元的新设、变更登记予以解决,矿产资源储量信息可以被矿业权物权登记记载。

关键词:矿业权;矿业权物权登记薄;宗矿产;地质体;矿体;登记单元;登记簿编制单位

中图分类号:D923.2;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3)01-0034-05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832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项目“矿业权‘净矿’出让政策及技术支撑研究”(121102000000180064)

作者简介:张乐文(1996—),男,甘肃省白银市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矿业权研究。

通讯作者:鹿爱莉(1964—),江苏省铜山县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工学博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经济政策法规研究。E-mail:aililu20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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