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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机制探究

【作者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08】
【作者:金莉慧】 【预览:

摘要:对矿业权人的权益补偿是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一个重要环节。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补偿在国家层面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各地对于补偿方式、补偿对象、补偿构成、补偿责任的对外承担与内部划分等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对安徽等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分析,指出当前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从地方政府的视角来看,退出补偿增加财政负担;从矿业权人的视角来看,其合法权益缺乏公平保障。为完善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机制,建议:(1)需从国家层面明确补偿对象和补偿构成;(2)健全补偿协商机制,明确补偿支付条件与支付期限,保障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3)采用多元补偿方式,综合采用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4)合理划分补偿责任,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推动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关键词:矿业权;自然保护区;退出补偿;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2)09-0082-08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768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1ZDA091)

作者简介:金莉慧(1998—),女(朝鲜族),吉林省吉林市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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