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主要有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海洋垃圾等。目前,我国海洋基本法体系尚未建成,海洋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顶层设计规则缺失,排污标准、立法协同形式单一等。为解决当前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难题,可以建立海洋污染立法协同领导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法律,拓展区域立法新形式,例如通过签订区域行政法则建立联系紧密的立法协同机制。
关键词:海洋污染;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协同治理;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6;F062.1;TE9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2)06-0024-05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711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建构”(21GWCXXM-089)
作者简介:张淑萍(1997—),女,山东省临沂市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学、海洋法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