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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立法协同机制探讨

【作者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555】
【作者:张淑萍】 【预览: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主要有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海洋垃圾等。目前,我国海洋基本法体系尚未建成,海洋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顶层设计规则缺失,排污标准、立法协同形式单一等。为解决当前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难题,可以建立海洋污染立法协同领导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法律,拓展区域立法新形式,例如通过签订区域行政法则建立联系紧密的立法协同机制。

关键词:海洋污染;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协同治理;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6;F062.1;TE9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2)06-0024-05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711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建构”(21GWCXXM-089)

作者简介张淑萍(1997—),女,山东省临沂市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学、海洋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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