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导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于2017年8月16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对汞矿开发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不断加强汞矿矿业权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积极推动矿业权处置和退出,但仍然存在矿业权人权益保障及汞矿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文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保障顺利履行国际公约对策建议:①制定对已设汞矿探矿权退出、注销的具体实施办法;②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清理过期汞矿矿业权;③加强原生汞供需预测研究;④做好退出补偿,鼓励企业转型发展;⑤做好环境保护治理工作;⑥加强宣传引导,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关键词:汞矿;开发;履约;需求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0)09-0025-04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522
基金项目: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中国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能力建设”(C/G/S/18/089);自然资源部部门预算二级项目“矿业权管理领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技术支撑”(121102000000190028);“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监测监管及管理技术支撑”(121102000000180049)
作者简介:邹愉(1984—),男,湖南省新化县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持续环境学专业博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环境与政策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