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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对出让土地的地质状况应否担责

【作者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太原 030006】
【作者:裴建军】 【预览:

摘要:通过总结一起土地出让行政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分析和考察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程序中是否负有对出让土地进行地质勘察,以及告知出让地块的地质状况和地质条件的义务,总结土地出让法律和实践中应当公告“土地现状”的正确内涵。在厘清土地出让实践以及司法实务中对“土地现状”的认识,批驳对“土地现状”含义的错误理解和适用的基础上,提出由本案而产生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土地出让;土地现状;地质状况;解释

中图分类号:F301.2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0)04-0046-05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388

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规制优化研究”(2018B098)

作者简介:裴建军(1972—),男,山西省万荣县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土地法律中心主任,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土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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