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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性质与退出处置探析

【作者单位: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厦门 350001】
【作者:石晨谊】 【预览:

摘要:国家提出要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合理退出问题。这涉及对采矿权出让性质的认定。文章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出发,认为采矿许可是允许采矿权申请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许可,同时赋予申请人采矿权。采矿权具有民事财产权利性质,但并非矿产资源所有权,而是取得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所有权的权利,并提出了采矿权退出的分类处置对策建议。

关键词: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0)01-0056-06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413

作者简介:石晨谊(1979—),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局)副处(局)长,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划等方面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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