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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管理职能改革发展取向辨析

【作者单位: 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 100035】
【作者:胡魁】 【预览:

摘要:储量管理职能是指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评审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对评审通过的矿产储量进行登记统计等内容。通过对储委机构专设的45年和并入原国土资源部以来21年历史经验的总结,认为矿产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属于政府职能,应当建强建实评审机构,为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把好矿产储量入库关,并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提出了具体修订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产储量;矿产地质勘探;勘探规范;储量评审;确权登记;机构改革;矿产资源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9)09-0004-1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355

作者简介:胡魁(1940—),男,河北省宣化县人,原全国储委办公室主任,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局长,原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教授级高工,地质经济研究员,工学学士,主要从事矿产地质勘探与矿产储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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