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实践中,矿业权出让具有行政许可与物权登记的双重特征,导致合同标的物与合同生效的节点存在一定争议。为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需要在《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明确矿业权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做好出让前基础准备工作,探索“净矿业权”出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审批权限并加强日常监管。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9)02-0031-03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192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项目“国土资源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政策评估”(121103000000170002)
作者简介:冯聪(1979—),男,辽宁省铁岭市人,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工学博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