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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住宅合作社制度的重新激活

【作者单位: 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 361000;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作者:郭泽喆1,黄健雄2】 【预览:

摘要:住宅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形态,是有住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人合组织,其开发的合作住宅是政府主导供给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必要补充,具有独特功能和价值。然而由于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存在相关立法不周延、与地方政府目标乖离、面临其他用地主体竞争以及缺乏金融支持等障碍,合作住宅越来越难以取得土地,住宅合作社运动陷入低谷、几近停滞。重新认识合作住宅在住宅体系中的定位,完善住宅合作社立法,修正地方政府政绩导向,平衡住宅合作社与其他用地主体关系,加强对合作住宅开发的金融支持,是解决住宅合作社拿地难问题,以至于决定住宅合作社制度存亡的必要考量。
关键词:住宅合作社;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土地
中图分类号: F062.1;DF455;D92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11-0032-06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138
作者简介:郭泽喆(1983—),男,福建省龙岩市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三级法官,土地估价师,法律硕士、土地资源管理学士,主要从事房地产审判和不动产法研究。
通讯作者:黄健雄(1964—),男,福建永春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市人民政府立法顾问、福建国土资源专业技术带头人(法学方向),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物权法、房地产法研究。E-mail:754278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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