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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公法私物”对自然资源立法的启迪

【作者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作者:李显冬,陈佩云】 【预览:

摘要:我国自然资源立法虽已基本成型,却依然存在着体系上和立法理念的缺陷。而立足于传统民法上公物、私物的分类,以及宪法所有权和私法所有权的辨析进行分析,即可得出需要从法律规范系统层面调整自然资源的结论。由此,依据资源在现代经济系统的重要意义,从构建自然资源基本法律规范系统的角度,揭示在我国“金字塔”式的法律系统中缺少作为承接宪法和各个自然资源单行法的具有基本原则性规定的《自然资源基本法》。在业已建立自然资源大部制管理的形势下,自然资源的重要地位更为彰显,制定一部《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自然资源立法;自然资源基本法;基本法律规范系统

中图分类号:F062.1;DF46;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10-0004-06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156

基金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职责及权益保护研究(中地调研合同﹝2016﹞第120号);矿产资源管理体系研究(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子课题)

作者简介:李显冬(1951-),男,辽宁省辽中县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矿产资源法、民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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